在本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中,拱北海关提醒企业,在接受外贸订单时,要了解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对随附的外国商标注册证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核,以免触犯法律,构成侵权。 2003年8月,中山某进出口公司受中山某电器厂委托向拱北海关申报出口“EVERNAL”牌落地扇7200台,价值人民币43.5万元,涉嫌侵犯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在海关总署备案的“EVERNAL”商标专用权。经确认,拱北海关于8月29日将上述货物扣留,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调查。
该进出口公司向拱北海关提出异议,认为:该批被扣留的货物没有侵权,因为生产厂家是根据国外客户要求生产的,该“EVERNAL”商标已由印度尼西亚的某公司在印尼雅加达注册,并向海关提交了该商标在印尼雅加达的注册证书和该商标的使用授权书。
拱北海关认为,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在海关总署备案的“EVERNAL”注册商标依法受到保护,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排斥其他人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中山某电器厂、中山某进出口公司未经权利人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许可而生产、出口带有“EVERNAL”标志的电风扇,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海关依照《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收上述货物。
拱北海关提醒企业,在接受外贸订单时,要对随附的外国商标注册证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核。如果在国外取得的注册商标未在国内注册,并且与国内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在国内使用该国外商标就有侵权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