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市纪委、海关总署有关廉政规定,强化外部监督,搞好海关廉政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特向社会各界公布天津海关廉政规定。
一、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情放私;不准违反规定验放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不准超越权限减免关税和其它税费;不准违反规定乱收税费和超标准收费。
二、海关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接受、贪占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包括礼品券、购物券、信用卡及其它有价证券);不准向工作对象报销个人或小团体各种开支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工作对象索要赞助。
三、海关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参加工作对象为海关举办的宴请、游览、高消费娱乐活动和抽奖、摸彩等有奖联谊活动。
四、海关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接受境内外企业、贸易机构和华侨、港、澳、台商人等工作对象邀请,到境(国)外进行访问、参观、旅游。五、海关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工作对象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免费或低价提供的样品、新产品、试制品、建筑装修材料和各种劳务。
六、海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除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七、海关工作人员不准扩散违禁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准传播来自境外的不利于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消息”和“新闻”。
八、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及货物进出口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不准在货物和物品进出口的审批、报关、征免验放过程中影响、干扰海关正常监管和在海关查处案件过程中,为他人活动说情,干扰执法。
九、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向外泄漏海关工作秘密或透露未公开的处理意见。
十、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廉政规定,搞好廉洁自律,并教育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假借领导名义,搞违反廉政规定的情事。
以上各项廉政规定,欢迎广大单位和群众予以严格监督。有违反者,请向天津海关监察室举报。
举报电话是: (022)84201181。邮政编码:3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