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指导思想,提高海关的工作效率,强化内、外部监督,创造文明、高效的海关服务环境,我关特向社会各界承诺如下: 一、服务承诺:
(一)海关工作人员做到公正廉洁、文明把关。
(二)遇有海关执行的有关进出口政策调整时,及时对外公告。
(三)海关设立咨询窗口,并以公告栏或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对外提供各项海关办事手续及程序。
(四)各海运、空运出口业务现场实行24小时通关,其它现场出口实行24小时值班或预约报关制度,保证正常出口通关畅通无阻。
(五)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实行快速便捷通关和节假日预约报关制度。对其它进口大宗、特殊货类、应急等货物的企业经现场海关同意,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节假日预约报关制度。
(六)海关办理手续因情况特殊超过承诺时限的,及时向办理海关手续的企业或个人说明原因。
二、办理业务时限承诺:
(一)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时限:
1、符合计算机审单要求的进出口电子报关单,属计算机自动审单范围内的,在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10分钟之内审结通过。
2、符合计算机审单要求的进出口电子报关单,属人工审单范围内的,对满足 正常审核要求的电子报关单当日审结通过;对不能满足正常审核要求的电子报关单,海关做挂起处理,自挂起日的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结通过,因报关单位未能及时与审单中心联系的除外;对遇有商品价格、商品归类一时难以确定等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3、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纸面报关单据起、情况正常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4、需要查验的货物(审单中心外转单据除外),无税费的自接单起半个工作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有税费的自收到税费缴纳通知书银行回执后半个工作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情况正常的于验货后半个工作日内放行。
5、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纸面报关单据起1个工作日内开出税单并对外签发,对需征保证金的比照出具税单办理,在收到税费缴纳通知书银行回执或保证金后2个小时内放行。
6、转关、过境、中转货物在手续正常和不需查验的情况下,半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7、对货主提出删除报关单申请的,自接受货主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货主提出修改报关单申请的,自接受货主申请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
8、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自接到船代部门正式舱单之日起,且报关员递交有关单据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关单据需办理更改手续的除外)。
9、审价报批工作时限:
对于需要报送价格处审批的价格问题,自接单现场接受单据后4个工作日内对外答复,报送总署审批的除外。
10、货物样品化验工作时限:
(1)进口样品:化验中心自接到样品的次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反馈到接单现场。
(2)出口样品:化验中心自接到样品的次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反馈到接单现场。
(3)外协化验样品:自接到样品后,对化验中心没有条件化验或因其它原因需委托外单位化验的商品,在收到外协化验结果后的当日将结果上网反馈到接单现场。
(4)接单现场自化验中心反馈化验结果起,对化验结果与申报相符的,于1个工作日内对外签发税单或转入下一环节。
11、各业务现场遇有疑难问题需要送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的,自接受电子申报或纸面报关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对外答复。但需经化验或请示总署或协调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的除外。
(二)进出境邮件的通关时限:
1、非贸易性进出境邮件自接受申报起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2、进出口贸易性邮件按照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时限办理。
(三)进出境旅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的通关时限:
1、进出境旅客选择“无申报通道”、海关不需查验的,即时办结通关手续。
2、进出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选择“申报通道”、海关需要征税、查验的,自申报起30分钟内办结通关手续。
3、旅客分运行李自申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通关手续。(二)、(三)项中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其它物品需要海关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时限:
自接受申报起20分钟内办结通关手续。
(五)企业登记备案时限:
1、内、外资企业及项目的登记备案手续,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自接受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备案手续,自接受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时限:
自接受单证起2个工作日内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并自接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起4小时内办结(三级报批除外)。
(七)减免税审批时限:
1、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的审批,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外资鼓励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自接受单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它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外商常驻人员自用安家物品审批、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轿车审批、外商常驻人员进口小轿车审批手续,自接受单证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免税商店进口物品审批手续,自接受单证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承诺时间均指法定工作时间。
上述承诺时限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发现走私及其它违法嫌疑,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
(二)有其它正当理由可以不按上述时限办理的。
三、接受监督承诺: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口头或书面向天津海关监察室或办公室投诉、举报:
1、海关工作人员不能履行本承诺制度的;
2、对海关执法有异议的;
3、海关工作人员有不廉政行为的。
(二)凡经海关核查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署名举报人 予以反馈。
(三)天津海关举报电话:(022)84201181(监察室)(022)84201133(办公室)邮政编码:300012
本承诺将根据海关业务发展变化做相应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