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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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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规范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保证加工贸易以及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发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

  第四条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三)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四)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六)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下当理由。

  第五条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第六条 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格式见附件)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上篇文章: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下篇文章: 加工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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