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解除监管时应办理以下手续:(1)满足以下条件给予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办公自用物品、设备满五年的
车辆、船舶满六年的
飞机满八年的
(2)《海关监管设备及自用物品解除监管申请表》一式两份(正本);《作业表》(加注调查、稽查部门意见)一份
(3)进口报关单(核原件,留复印件)
(4)进口设备《登记手册》,三资企业加收总合同批文(核正本,留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代理报关的委托书等)
以下条件暂不办理解除监管:
(1)企业已终止,而海关监管设备实际使用年限未满5年,自用物品的使用时间未满2年
(2)企业存在超期未核销合同
(3)企业有走私违规情事,尚在处理中的
(4)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海关监管设备的
1998年1月1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不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企业需提前解除监管的,按实际使用年限折旧补税、补证(许可证、机电证明、检验检疫证书等)后办理解除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