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展对越边境贸易,促进我市边贸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获奖条件
1、每年累计通过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总值达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
2、每年累计通过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总值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企业;
3、引荐外地企业、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侨胞)在我市开展边境贸易,外地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市边贸进口货物每年累计满200万美元,出口货物每年累计满100万美元的人员;
4、遵守国家边贸进出口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开展边贸进出口中无走私、套汇、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5、进出口企业的所有报表、帐目、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无弄虚作假及其他欺瞒行为。
二、奖励政策
1、市属企业每年累计通过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总值达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000元;进口货物总值达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奖励30000元。
2、市属企业每年累计通过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总值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000元;出口货物总值达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奖励40000元。
3、引荐外地企业、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侨胞)在我市开展边境贸易,外地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市边贸进口货物每年累计满200万美元,出口货物每年累计满100万美元的人员,奖励10000元给引荐者。
三、 实施程序
1、市外经贸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负责对边贸进出口企业在上一年的进出口实绩进行考核;
2、市外经贸局经组织考核后,依照本办法提出奖励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事项
1、企业进出口实绩以海关当年统计数据为依据。
2、获奖企业凡经审计发现在帐目和报表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除收回奖励资金外,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本办法所需奖金由市财政负担。
五、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