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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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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

 (1).海关对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

  1).经营单位要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帐册,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税进口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能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发加工。

  3).企业要安排专人(报关员或报核员)办理合同的审批、备案、核销以及台帐设立和核销手续。

4). 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对遵守海关有关规定负有共同责任。

(2).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合同履约后,海关对剩余料件的征、免规定: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规定限额、限值内的可予免征税。

  (3).开放市、区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内销时应办理海关手续如下:

  对外开放地区使用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前款制成品经批准转内销时,有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税进口料件补征税款。

  (4).内地单位将进口料、件运入特区加工应办理海关手续如下:

  内地单位将进口料、件运入特区加工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如果在加工料、件运入特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不向海关申报的,其加工的成品运出特区时,海关按特区企业使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内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篇文章: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下篇文章: "SUB”条款、准据法与仲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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