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且企业进口时须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二)不作价设备免税进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3、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为五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以表格形式书面报备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填报时如实认真填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进口日期、使用情况。海关定期检查企业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