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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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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范围: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器设备。2、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3、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上述设备均包括其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申请办法: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核准后出具《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经主管海关核准,最多可延长三个月。

(三)有关规定:

1、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核查产品出口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自2002年10月1日起,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税进口。单独进口设备零配件则需照章征税。

3、新成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经贸部门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中规定的期限内缴齐注册资本,并在验资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递交验资报告。未如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4、企业如需申请变更项目有关事项,经外经贸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到海关办理项目变更备案手续,避免出现在办理《征免税证明》时,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海关备案不一致的情况。对未录入海关减免税操作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前到海关办理有关录入手续,方可办理变更。

5、对于海关已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企业未能及时或无法正常进口的,应及时到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作废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执行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已进口设备转让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结转手续。设备转出企业,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企业,按设备在转出企业的使用时间折旧后的价格,扣减减免税额度。结转设备的监管期限以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

*上篇文章: 商品预归类手续及注意事项
*下篇文章: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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