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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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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l)。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首次办理提供)

3、合同、章程,(首次办理提供)

4、验资报告(首次办理提供)

5、开业证明(首次办理提供)

6、年检证明(有效期一年)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一年)

8、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村料。

经审查合格后审批机关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注:

a.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B.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C.属于限制类商品或C类企业,审批机关《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D.D类企业不能获准进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不批准任何经营企业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F.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一般项目由经授权的市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G.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H.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配额许可证管理

1、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国家对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和原油、成品油等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和配额许可证管理。

3、 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照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和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签发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4、 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配额管理的,经营企业应凭出口配额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验放。

5、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如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上篇文章: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的管理
*下篇文章: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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