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区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一)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以及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可予免税进口。
(二)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免税进口有关设备,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三)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四)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适用国家和直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海关按企业生产实际单耗予以核定和核销。
(五)对保税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海关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六)对保税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除少数特殊商品情况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七)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包括完全不物化在出口产品中的列名以外的消耗性物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海关予以保税管理。
二、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进出保税区货物的手续?
(一)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减免税设备除外),企业填制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二)对保税区与境内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以及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减免税设备,企业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三)对保税区货物从境内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企业按转关运输方式向海关办理手续。
(四)对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企业应列明有关货物清单向海关备案。
三、保税区企业应承担哪些义务?
(一)向驻区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依法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和核算,记录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三)接受和配合海关稽查、检查和查验。
(四)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五)不得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携带和运输进出保税区。
四、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的,事先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二)企业应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料、件进出区备案手续。
(三)企业全部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境内非保税区的,海关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四)企业用含有境外料、件的制成品销往境内非保税区的,海关对其中所含的境外料、件征税。
(五)企业不如实申报制成品中所含境外料、件的品名、数量和价值的,海关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五、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事先应经驻区海关批准。
(二)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三)主要工序应在区内进行。
(四)委托加工期限6个月,特殊情况经驻区海关批准的,可延长6个月。
(五)加工完毕的产品应运回保税区,需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向驻区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六)非保税区企业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六、保税区企业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事先经海关批准。
(二)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三)区内企业向驻区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备案手续。
(四)委托加工料、件与区内企业料、件及产品应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
(五)加工完毕的产品应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区内企业向驻区海关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