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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口保税料件的单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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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单耗?

单耗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下同)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需耗用,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二、哪些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生产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损耗。

(三)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四)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五)因进出口货物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造成的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六)加工生产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非进口料件产生的损耗。

(七)加工生产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八)其他经海关认定不属于工艺损耗的情况。

三、什么是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是指对企业申报的生产加工的实际耗料和对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

单耗标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对加工成品的单耗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应税成品的单耗设定最低下限值。

四、单耗标准的类别有哪些?

单耗标准包括国家单耗标准和直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两种:

国家单耗标准是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全国海关统一适用的单耗标准。

直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是对尚未制定国家单耗标准的商品,各直属海关根据单耗标准制定的原则,结合本关区企业实际,制定仅适用于本关区范围的单耗标准。

某项商品一经颁布国家标准,对应的直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即行废止。

五、企业在单耗管理中应承担哪些义务?

(一)建立加工成品单耗资料库,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

(二)在成品实际加工出口和深加工结转前,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如企业生产中实际成品单耗与向海关备案时申报单耗不符的,应在实际报关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前主动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向海关提供涉及单耗核定有关资料,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四)企业加工成品单耗超过国家和直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的,向海关办理报批手续。

六、如企业加工产品单耗超过国家单耗标准的,如何办理报批手续?

(一)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情况、加工生产情况、超标理由做出具体说明,并随附提交加工贸易合同等有关资料。

(二)主管海关审查有关资料并经实地核查确认后报直属海关审核,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三)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有关商品国家单耗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进行研究后提出答复意见。

七、企业加工成品单耗超过直属海关关区标准的,如何办理报批手续?

(一)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情况、加工生产情况、超标理由做出具体说明,并随附提交加工贸易合同等有关资料。

(二)主管海关审查有关资料并实地核查企业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三)直属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和主管海关意见,并经调查核实后实事求是调整关区单耗标准。

八、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消耗性物料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一)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且完全或部分物化于出口产品中的消耗性物料,海关按加工贸易保税方式管理。

(二)三资企业进口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非三资企业随进料加工原材料一同进口数量合理的石墨电极、石油焦、煤、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以及非三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单独进口的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即使在加工中完全不物化于出口产品中,海关也可按加工贸易保税方式管理。

(三)对于上述(二)项列名以外的消耗性物料,如完全不物化在出口产品中,即使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出口产品的,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方式管理。

九、企业对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核定单耗产生的剩余料件,可向海关申请哪些处理方式?

企业对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导致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核定单耗产生的剩余料件,可向海关申请选择以下之一的处理方式:

(一)企业可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使用,但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二)企业可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同一直属海关、同一经营单位的另一加工厂的,但应向海关缴纳结转料件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已实行台帐实转合同除外)。

(三)企业可申请将剩余料件内销,如剩余料件占相关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内、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外经贸部门免于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直接报海关办理内销补税手续;如剩余料件占相关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后报海关办理内销补税手续,剩余料件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还要补交进口许可证件。

(四)企业可申请将剩余料件退运出境。

(五)企业可申请放弃剩余料件。

*上篇文章: 不作价进口设备的海关管理
*下篇文章: 软件产业进出口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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