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关区保税仓库的管理,便于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保税仓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出售、提取、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二、保税仓库应严格按照海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三、保税仓库必须专库、专帐、专人管理。一般贸易货物不允许库入保税仓库。必须按货物名称分码堆放。
四、保税仓库必须一库一址,不得变更库址,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自行设立分库。如因故需要变通,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五、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经营单位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库、出库、结存情况列表报主管海关。
六、海关对保税仓库进行年审制度,年审的内容包括遵守海关各项规定的情况。有无走私违规行为,保税仓库管理和帐册等有关情况。
七、保税仓库所有货物的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储存期限应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八、海关可随时检查保税仓库货物,查阅有关仓库帐册。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并提供便利。
九、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如发生短少,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份应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交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