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在对外经济合作和贸易中维护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的正常秩序,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进一步推动我省印刷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企业,承接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承接境内其他企业来料加工产品需转产的印刷品加工业务以及进品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半成品,必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二、承接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广东省印刷来经营许可证;
2、持有广东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3、已领取营业执照。
三、印刷企业向省新闻出版局申报来料加工业务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印刷企业承接来料加工的申请报告;
2、客户委托来料加工业务的委托书和印刷企业与客户签订来料加工业务的合同书;
3、经所在地地级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初审核发的加工任务审批表或加工印件审批表。
凡第一次申报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必须报送如下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1、广东省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广东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各级有关部门同意设立该企业的批文;
3、企业合同、章程;
4、企业生产设备清单。
四、对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实行任务审批。此项审批可以是对印制企业接受单项印制合同的申报审批,也可以是对印制企业承接定期合同的申报审批(一季度或半年申报一次)。
任务审批的内容是:核准来料加工的任务标的,核准进口与生产相配套的原、辅材料和半成品的种类和数量,核准来料加工印件任务的有效期限。
对来料加工任务的审批,由省新闻出版局核发任务批准书,申报企业持批准书向外经贸部门和海关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五、对来料加工的出版物,涉及我国国家和地区名称、国旗、地图等内容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在印前实行印件审批。印件审批是对来料加工标的物进行核准。
印件审批的核验事项是:
1、出版物印件的版权证明,涉及商标印制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2、该印件委托加工单位的委托书和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书;
3、该印件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对出版以及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印件审批,要求企业在来料后、加工前将样本(或蓝样)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印件准印证,持准印证方可印制;未经批准而擅自印制的印件视为违规印制。经过批准的印件在印制完成后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报送样本。
任务审批和印件审批,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的任务审批和印件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分开办理。
七、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广东省境外印刷品来料加工审核委员会,承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印件审核的职责。审核委员会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
八、广州市、深圳市和有关地级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新闻出版局实施境外来料加工业务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向企业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新闻出版以及印刷管理的规定,对有关印刷品的来料加工进行初审,办理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对承接境外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进行依法监督管理。
九、承接境外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经营,承接来料加工合同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做好印件内容的审核把关,认真履行申报手续,切实加强管理,以保障来料加工业务的有序进行,对企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积极配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对违反境外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