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SEA WAYBILL),其前身是1974年SWEPRO格式。1977年1月,联合王国标准班轮运单在大西洋航线上被22家英国航运公司首用,从此这种被称为海运单的单证便为许多著名的船公司所采用并加以发展。在过去,都假定提单总是能在货物抵达目的地之前送达收货人 (通常也是这样) ,然而,在70年代,由于多式联运的飞速发展,航速的迅速提高,加快货物提取速度的需求愈来愈迫切,装船代理常常在船舶开航后才开始办理单证手续,这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如果船舶先于单证抵达目的地,船东就将面临着干等单证的到来 (这样一来就丧失了赚运费的时间) ,或是冒无提单提货 (如仅凭保函等) 的风险。因而当海运单这种既简化又标准的操作程序一出现,立刻在全世界受到业界人士的青睐。中远也在80年代末在营运中引入了海运单,并于今年5月份推出了最新一款的中远海运单。 海运单有别于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因此,海运单如同提单可作为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它不可通过背书转让,因而在交货时无需出具海运单原件给承运人。此外,海运单并非物权凭证, 也非货物交付的单证, 它只能是记名的, 不可签“TO ORDER”字样。
海运单适用于:中途不被转售的机制成品货物的班轮运输;出售给跨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卖给一家联营公司、相关公司之间的贸易;以记帐贷款为基础的买卖;结算方式为直接汇付、往来帐户、现金的贸易;其他不需要信用证的贸易。
对于那些需转让、流通的货物,虽并不期望转售,但买卖方要求那种只能由物权凭证付款所提供的担保,在对买方的偿付能力或卖方的履行合同能力与意愿有任何怀疑的情况时,或在以银行商业信用证付款的场合,海运单就不能取代传统的提单。
海运单与提单有着一定的差别。那么,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诸如海牙规则等是否也制约于海运单呢?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巴黎)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合同应受适用于该合同的、或者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强制适用于该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由此可见,上述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制约仍适用于海运单。
操作注意事项
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海运单和提单一样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签发。托运人凭海运单和其它单证如商业发票到银行结汇。装港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过电子通讯手段如EDI将海运单的内容传送给其在目的港的代理。目的港代理在收到MANIFEST或EDI信息及有关清单后,在船舶抵港前,尽早向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书。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并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到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那里领取提货单,而后凭提货单到码头或船边提货。
此外,在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是记名的收货人,并有正确详细的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一般采用到付运费,如为预付,装港代理须能够确保运费的收取;海运单一般为一正三副,其中正副本各一份交托运人,一份副本由装港代理保存,另一份副本随船或以其他方式及时交卸货港代理;装货港代理须在有关的MANIFEST上注明“签发
海运单”字样并及时交卸港代理。当然,也可在 EDI 传输时注明“签发海运单”,此外装港代理还应主动另发“海运单清单”给卸港代理。
货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托运人应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他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在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他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他方式,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托运人也可以在承运人接管货物之前,将其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但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如有的话)注明。
总之,海运单对托运人来说既迅速又安全,无需将海运单随同商业发票和保单等证寄给收货人,也无需担心运单被盗用或遗失。对承运人来说可免除凭保函付货后可能担负错误交货的责任和难以向担保人追偿的风险;对收货人来说能够即付提货和减少费用 (担保金的利息或保险费) ,即提货无需提交正本运单,也无需为货运单证的遗失或晚到出具银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