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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商订立合同时要写明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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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共同举办的经济贸易实务及仲裁知识培训班日前在北京开班。本次培训班邀请了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研究所主任王承杰、对外经贸大学严思忆教授和石玉川教授以及外交学院姚壮教授,分别就经贸仲裁的基本内容及程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实务、《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有关服装纺织品案例述评等方面的问题,向来自全国的纺织服装企业的贸易或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士,进行了详细辅导并回答了学员们提出的相关问题。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研究所主任王承杰在培训班上着重指出,国内企业在与外商订立合同时,要注意写明仲裁条款,即双方订立仲裁协议,以防止在争议发生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王说,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体系的基础,在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因此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的实质性问题。

  王承杰讲道,国内企业与外商订立合同,往往比较关注价格条款,而忽视仲裁条款。一旦争议发生,如果双方没有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就无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独立办案、专家审理、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境外执行效力强等特点。当事人要选择仲裁,其前提就是订立仲裁条款。王提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具有四十多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仲裁经验,在国际仲裁界中享有盛誉。他建议,国内当事人从减少费用、熟悉环境、公正仲裁等方面考虑,可尽量选择或说服外商选择在CIETAC仲裁。目前合资合作合同以及贸易合同,通常采用如下标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篇文章: 规避与印度商人的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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