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使用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交易双方所负的关于货物保险的责任非常不同,因此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会随着交易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而大相径庭。以下将就在当今国际货物贸易中广泛使用的CIF术语所要求的保险条款内容做典型说明。在这一条件之下,交易货物的保险由卖方负责,在国际货物交易合同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险别和以哪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
它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应由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过按CIF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或投保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加保。在CIF出口合同中,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时,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条件下,买方也是可以接受的。
2.险别
凡我国出口以CIF条件成交的,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性质与特点、货物运输的工具和路线及货物的残损规律与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正确选择险别,就可做到该保的不漏保,不该保的不投保。该保的如漏保,在发生损失时就得不到赔偿;不该保的投了保,就要浪费保险费。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
目前我国通常采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Clause)为准,也可以通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