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有时也可能是外地的银行。如法国巴黎某一进口糖商,在法国巴黎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向我国某公司购买12000吨白糖,经受益人联系通知行查询开证行资信,该银行非中国银行代理行,且只有1000多万美元流动资金,我方出口一船白糖需付252万美元,通知行认为开证行偿付能力不强,对安全及时收汇有风险。我国某公司电告客户另请资信好的大银行保兑,一再要求并催促,客户只好通过原开证行撤销原信用证并指示著名的资金雄厚的瑞士苏黎世联合银行重新开证,这新开证行就是进口人所在地外地的银行。
开证行的操作业务为:
一、开立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版本第五条A款指出,开证行开立或修改信用证必须完整和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行应劝开证申请人在开立或修改信用证时,不要“加注过多细节”,在指示开立、通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不要“引用先前开立的信证(参照前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B款指出:开证行开立或修改信用证“都必须说明确表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开立信用证申请向开证行办理开证手续。申请书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
信用证开立的形式,主要有信开和电开两种。
1.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信开本是指开证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当前,这种信用证的开立形式已使用较少。
2.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电开本是指开证行使用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近年来由于电传的广泛使用,或通过SWIFT(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电子通讯网开立信用证,所以使用电开信用证越来越多。电开信用证又可分为简电本和全电本。
(1)简电本(Brief Cable)。即开证行只是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开证人名称、金额、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装运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等预先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邮航寄通知行。由于简电内容简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简电本有时注明:“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 WW)等类似词语,如果有这样措辞,该简电通知只能作为参考,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开证行应立即寄送有效的信用证文件。
(2)全电本(Full Cable)。即开证行以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开证本身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因此是交单议付的依据。有的全电开证还特别注明:“有效文本”(Operative Instrument)字样以明确其性质。
有关电开信用证,(UCP500)第11条规定:“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不应寄送证实书。如仍寄送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且通知行没有义务将证实书与所收到一的以电讯方式传递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进行核对。”据此,开证行以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即可认为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无需再予以确认,可直接通知受益人。
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所处理的仅是单据,是“单据买卖”,开证行审单的标准是运用国际标准银行惯例“严格相符”的原则,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表面是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如“严格相符”,开证行就应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承兑(凡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议付,不得追索(议付乃指对汇票及单据付出对价,仅作审单而不付款者不谓议付)。开证行处理单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开证行对受益人通过议付行(寄单行)提交的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如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或单据之间不一致,可以拒绝接受。但它必须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及时将事通知给寄单行或受益人。
2.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开证行“可以自行确定联系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但是,不能借此延长第13条B款规定的期限(即七个银行工作日)。
3.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注明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或“可撤销的”,无此规定,即视为“不可撤销的”。
4.未经开证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5.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所发出修改的约束。
6.开证行可随时修改或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承兑、议付有效,对延期付款另一家银行,在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相符的单据,予以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