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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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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三百元。

第三条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第四条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第五条麝香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上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下篇文章: 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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