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包装既是植物产品,又是进出口商品的配套物,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十分普遍。然而正式基于木包装这种双重性,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将木包装的质量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在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一项新法令,防止中国货物木质包装中携带的光肩星天牛传入,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发木质铺垫材料须附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美国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或者出口商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美国前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否则将禁止入境。 据统计,这使我国1/3以上的对美出口受到影响。美、加、英等国相继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植物检疫标准,影响我国约300亿美元的货物出口。2001年10月,欧盟成员国又实施紧急措施。据初步估算,欧盟的这一次决定影响我国70多亿美元的对欧出口的贸易。
作为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在当前形式下,应认清形势,采取对策,主动应战。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贸易风险,千万不能出现因包装原因而产生退货等不良后果,因为原本价值不高的木包装,会引发巨额的经济损失,不仅给自身企业带来许多麻烦和经济损失,而且给正常的对外贸易,乃至国家蒙受不良声誉。本文就如何应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遵守贸易游戏规则,了解国际检疫要求,防微杜渐。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巴西五国都以法令形式规定:输入国木包装必须提供政府机构出具的检疫处理证书(其中澳大利亚泛指所有木质品、美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木包装所使用的胶合板及再生木不作要求,存在着掌握上的随意性,美国还队熏蒸处理药剂的残留浓度规定必须小于5PPM)。欧盟不但要求输入国的官方证明,还郑重申明:拒绝接受3MM虫眼、树皮和水分超过20%,不能存有活虫,迫使我们只能用热处理这一较为安全的检疫处理。有些条件虽然粉肠苛刻,但我们在贸易中必须遵守。
此外。我国对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输华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了相应的植物检疫要求,对其针叶树种的木包装必须提供输出官方的检疫证书或出口企业的非针叶树种的声明。
二是木包装生产企业必须按需备料、严格检验、按期交货。作为木包装生产企业必须了解输入国别对木包装的检疫要求,提前准备,分别备料,缩短生产周期,以适应广大用户及时交货、通关便利的需求。首先,木包装生产企业必须了解输入国别对木包装的检疫要求,区分欧盟(特别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日本以及韩国的检疫重点和禁止进境物。其次,关心国际时事政治,尤其是关注我国与某国的 贸易战情况,这些就是“预警信号”,必须加以重视。否则,牵涉到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