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咨询服务 法律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CEPA规定拟维持先行管理现状,实行分级管理。
二、会展服务
法律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CEPA规定拟出台新规定,内地将超越其入世承诺,允许香港公司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三、广告服务
法律法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CEPA规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比中国的入世承诺提早两年)。
四、会计服务
法律法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CEPA规定主要放宽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临时营业期限和会计师驻内地期限。
五、建筑及房地产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CEPA规定现行产业目录已取消对高档房地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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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及牙医
法律法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CEPA规定属于WTO未作承诺的行业,CEPA只是对于自然人流动放宽限制。
七、分销服务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CEPA规定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对于进口产品批发没有地域和数量限制。
对于3家分店以下的合营商业企业、连锁方式经营的便利店、专业店和专卖店,外方控股比例最高可达65%。
八、物流服务
法律法规《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CEPA规定在试点基础上出台新的规定。
九、货代服务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CEPA规定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经营货代服务(比中国的入世承诺提早两年),并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方面享有国民待遇。
十、仓储服务
法律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CEPA规定目前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仓储业务。不出台新的规定。
十一、运输服务(道路运输)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运输服务(海运服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CEPA规定CEPA涉及独资客运、直通车,拟出台新规定。
十二、旅游服务(饭店餐饮)
法律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CEPA规定目前外商可以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餐饮及饭店行业。
旅游服务(旅行社)
法律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CEPA规定现行产业目录已取消对独资的限制。CEPA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
十三、视听服务(音像制品的分销)
法律法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CEPA规定已经批准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十四、视听服务(电影院服务)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CEPA规定控股电影院,合资音像分销,取消华语片进口配额。将修改法规。
十五、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CEPA规定委托公证人制度居留时限非诉讼法律事务事务所联营
十六、银行服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十七、保险服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十八、证券业
法律法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