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非关税措施以及其他领域的合作,以促进相互之间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扩大市场规模,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企业和产业竞争能力。区内货物贸易的降税模式和非关税措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采取封闭式的区域内优惠关税措施,实行类似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 的逐年降税模式,将产品分为 3 类 , 即:
1、早期收获产品:中国与东盟通过谈判决定早期收获产品的范围 , 并在达成协议后尽快实施。税率降低至 0-5%。快速减税产品的减税速度原则上快于WTO承诺的降税速度。
2、敏感产品:所有成员都有权提出本国敏感产品清单 ,为保证中国和东盟所适用的敏感产品限制标准的一致 , 敏感产品上限标准为贸易额的一定比例和产品数量 (税号) 的一定比例,敏感产品税率在建成自贸区以前适用 MFN税率。
3、一般产品:除了快速实施和敏感产品外的产品为一般产品,对于税率较高的产品逐年降税的幅度要大一些。此外,配额外的农产品单独进行谈判。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尽量削减非关税措施或制定原则,确保非关税措施不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涉及的非关税措施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标准和认证、定价、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动植物卫生检疫等;非关税措施的实施原则是简单、透明和便于有效管理。
区内服务贸易
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业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 WTO 服务贸易总协议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业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方面有所拓展。中国和东盟国家适当放宽服务业贸易限制 , 特别要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 GATS 规范 和 WTO 承诺稳步推进。
服务贸易的规定大致应包括 :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
区内投资
在增加投资规则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投资制度等方面,中国和东盟将加强合作,从而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对区外 FDI 的吸引力。区域内还为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技术人才流动提供便利。
自贸区给外资带来的利益:一是对于市场型投资,建立自贸区无疑扩大了外资企业的市场,在任何成员国投资的企业都能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其他成员国的市场;二是自贸区提高了关联度高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外资企业可以在自贸区内配置企业资源,降低生产成本。
在2010年前,中国—东盟对区域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 并向成员国开放所有产业,2020 年起则适用于所有投资者。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列入全面例外清单。农业、林业、渔业及矿业等可列入暂时例外清单,于2005年前开放 , 对于新东盟成员给予适当时间宽限。金融、电信、公共服务等将列入敏感清单,依 WTO 承诺逐步开放市场。
上述新的贸易和投资机制,必将极大的增进中国与东盟的经济溶合度,创造出大量新商机,从而携手并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