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2日公布了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 《上海证券报》报道,公告指出,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0%-54.1%)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调查是应中石化上海高桥公司、中石化北京燕山公司和蓝星哈尔滨公司的申请进行的。商务部表示,本案中涉案金额约为1.9亿美元,被控倾销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是中国大陆丙酮的主要进口来源。调查期内,来自上述地区的进口丙酮数量约为22万吨,约占进口丙酮总数的66%。
针对日本、韩国、新加坡及台湾产品,进口时须在原关税税率5.5%基础上,依据初裁决定之个别倾销幅度,向大陆海关提供相等的现金保证金,台湾应诉厂商倾销差率为6.2%至9.4%,其它公司为51.6%;日本应诉厂商为10.7%至11.9%,其它公司为52.4%;韩国应诉厂商为5%至10.9%,其它公司为52.%9;新加坡应诉厂商为7.8%,其它公司为54.1%。
大陆的丙酮产品反倾销调查是自今年3月9日起展开,丙酮产品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底片等。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7年1至10月中国大陆自台湾进口涉案产品总金额为1亿1708万美元,在大陆进口市场占有率为33.4%(如以重量计,则为13.4万公吨,占大陆进口量比重33.5%),为大陆最大进口来源,其余3个涉案国韩国、日本及新加坡于同年在中国大陆进口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4.5%、19.3%及1.3%,四者合计共占有中国大陆进口市场之78.5%。
大陆为台湾丙酮产品最大出口市场,且对该市场之依赖日益增加,根据台湾海关统计,台湾丙酮产品对大陆及香港出口额持续成长,占台湾出口额比重由2004年的56.3%,增加至2006年的72.3%,2007年1至10月达77.5%,因此,反倾销调查预料将对台湾丙酮产业未来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力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