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8月23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铸铁管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在本案立案时,申请方要求以西班牙或法国作为替代国,但遭到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反对,并要求以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印度调查机关要求马来西亚出口商提供相关数据,但马来西亚出口商未给予相应的合作,因此印度商工部决定在终裁中以“任何其他合理事实(any other reasonable basis)”方法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2006年2月24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铸铁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30030和73030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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