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8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甲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06年10月8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中国国内甲乙酮产业向商务部提起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甲乙酮反倾销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