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当前,中国对外贸易顺差过大、投资增速继续高位运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突出,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政策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中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
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政策包括的基本范围是: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共10类600余项;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共15类2000余项;改为出口免税的商品共5类11项。
涉及到我省的出口商品主要有: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为123种,主要产品为活性炭和硝酸铵等。2、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为659种,主要产品为法兰、铁钉、玻璃制品(原退税率为13%,调整后为5%),健身器材(原退税率为13%,调整后为11%)等。3、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商品为1种,产品为去壳花生,原退税率为5%。取消的项目主要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产品,调低的项目主要是服装、鞋帽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按新退税率计算,以上三项预计下半年全省将减少退(免)税额约3.2亿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此外,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下一步,国税部门将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取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二是积极与海关、商务等部门沟通联系,就信息交换等形成共识,达成一致。三是全面做好纳税辅导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组织国税干部认真学习领会这项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国税干部准确理解政策,正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政策。另一方面,将印制发放宣传辅导材料,借助新闻媒体、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举办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班,积极开展纳税辅导,使企业掌握政策。四是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指导检查。省、市国税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把调整出口退税率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对企业或基层反映、请示的问题,省、市国税局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批复。五是加强调查分析。就贯彻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给企业和我省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要做好调查、摸底和测算。在此基础上,还要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随时进行调查分析。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政策执行对经济税收的影响,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