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石材贸易公司在泉州港石湖作业区设立办事处,外贸石材年进出口量在5000吨以上者,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船舶公司从泉州港石湖作业区年进出口外贸(按海关统计)石材达到3万吨、10万吨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人民币。
另据规定,其奖励资金由泉州、石狮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