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4月30日联合发出公告,决定从今年5月20日起,对部分型号的热轧卷材、非热轧卷材、冷轧板材、热轧盘条等钢材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公告要求相关的钢材出口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据悉,此次纳入出口许可管理的钢材产品种类,占钢材出口的60%左右。厦门贸发局提醒,相关的钢材出口企业要认真阅读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网站(www.xmtdc.gov.cn)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并抓紧时间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所需的电子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