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日前发布了2007年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公告指出,凡申报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如原产地为日本的,除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外,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的,海关将按照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另外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可自2007年4月18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