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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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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由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涉及的海关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上述产品以下简称为丁苯橡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归类规则,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中所述“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根据其形态,有些虽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但仍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为此,特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对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但按海关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的进口丁苯橡胶,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上述产品(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进口申报手续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10。商品编号(税则号列)40021990项下的其他进口产品(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热塑丁苯橡胶、充油热塑丁苯橡胶)应填报40021990.90。

  二、本公告发布前,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项下,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范围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且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海关未予征收反倾销税的,不再补征。

  三、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丁苯橡胶,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篇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下篇文章: 海关总署令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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