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五部委:严格企业产品出口准入资质
从今年开始,未获得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将不再具备摩托车产品出口资格;上一年整车出口额低于50万美元或国内销量低于3万辆的生产企业将不再具有摩托车整车出口资格。昨天,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我国摩托车产品出口均作出了严格规定。
国内年销量低于3万辆将取消出口资格
《通知》对摩托车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获得摩托车产品出口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通知》称,摩托车产品生产类企业,只有在通过发展改革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万美元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的合格企业才能获得摩托车产品出口资格。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方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3月起颁发摩托车出口许可证
今后,摩托车产品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通知》指出,从今年3月1日起,商务部门将向审查合格后进入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目录》的企业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企业将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未能提供授权证明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未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产品,不接受报检。
《通知》特别强调,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出口的摩托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摩托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将在下一年度取消其出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