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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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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对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7%。

  2004年9月27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邻苯二酚国内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提高的初步证据。2004年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适用于欧盟邻苯二酚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税率。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

  二、 将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Borregaard Italia SPA)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

  三、 维持原终裁公告中确定的欧盟内其他公司(All Others)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四、反倾销税的计征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复审裁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5年10月14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的期中复审裁定》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上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60号
*下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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