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相关公告>[本文BIG5]2006年最新中国海关税率税则查询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8号
中国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海关通关报关咨询/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查询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4月26日发布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即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5年)如下税则号项下:39076011、39076019。复审范围为适用于韩国晓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依法对韩国晓星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税率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对本次复审做出裁定。现将裁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6%,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5年4月26日起执行。

  二、反倾销税的计征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4月26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聚酯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1号
*下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6号
  其他相关文章
  • 2003年外销员考试综合业务试题参考答案
  • 2004年国际商务师、外销员考试合格标准
  • 36个国家给予我普惠制待遇
  • 货物运输合同
  • 产地证和FORM A的区别
  • 常见出口单据
  • 常用纺织面料知识
  • 出口保险金计算和保险单据
  • 关于信用证与单据分析整理
  • 外贸合同基本内容
  •   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氯醋酸酐 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税率及相关文章查询
  • 塞拉利昂进出口统计数据
  • 钢铁进出口统计数据
  •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出口商品统计数据
  • 昆明市进出口统计数据
  • 昆明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厦门象屿保税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不锈钢厨具、餐具等家用器具出口海关统计数据
  • 食用植物油进口海关统计数据
  • 饮料、酒及醋进出口统计数据
  •   链接导航
    免费入住中国进出口企业黄页
    化工行业进出口化工商品海关编码归类
    2006年最新海关关税税率税则,2004年旧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