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西宁海关获悉,为防止和纠正送收“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和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者,将进行曝光。 初次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要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两次以上者,要在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有关情况,内容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把该单位的有关情况纳入海关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予以重点监控。对查实收受“红包”的海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也将在业务现场等处予以公布,并按规定严肃处理。西宁海关将在公告栏对收送“红包”情况进行公布,并向地方有关部门通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0971—8800682),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