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8号公告,公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即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5年)如下税则号项下:39076011、39076019。复审范围为适用于韩国晓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依法对韩国晓星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税率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对本次复审做出裁定。并根据有关调查作出裁定,韩国晓星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聚酯切片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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