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备案是一道坎 对许多人来说,提起知识产权,耳熟能详,但一提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恐怕就觉得生疏了,许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亦是如此。
今年一季度,福州海关对关区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摸底结果表明了这一点。据统计,福州关区2004年有进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共705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仅8家;对关区内100家重点国内企业发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研问卷,仅回收52份,65%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重要,17%的企业认为知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60%的企业无专职保护知识产权的机构与人员。
显然,许多企业忽略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国海关对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有权、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实施保护,海关有权采取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保护措施。
据估计,目前全世界每年侵权货物贸易额约50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5%—7%。中国海关自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只要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各口岸海关就有权对其发现的侵权货物予以扣留。
根据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在海关总署有备案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任一种模式,没有在海关备案的权利人只能采取保护被动模式维护其权利。这两种保护执法模式截然不同。按规定,海关只有权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未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没有主动调查处理的权力,只能依权利人的申请进行扣留,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将放行货物。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性,它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截至目前,中国90%以上的进出口环节侵权案件都是由海关发现并予以主动查处的。
因此,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强化维权意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同海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蚂蚁搬家”手法多
“蚂蚁搬家”,积少成多。以烟为例,有些侵权行为人就是采用这种手段,将假烟通过邮递渠道出口,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据称,为逃避海关监管和查处,侵权行为人通过邮递渠道出口假烟,手法不断翻新,且日趋隐蔽。如瞒报商品品名、伪装、夹藏,在寄件人、收件人上做文章,将假烟化整为零,分批量邮寄,或以假姓名和假地址申报。
据福州海关有关人士介绍,2004年以来,在福州关区通过邮递渠道出口假冒香烟案件大幅攀升。截至2005年4月,福州海关共查获案件24起,查扣假冒“中华”、“七匹狼”、“BENSON&HEDGES”(本森特)、“MARLBORO”(万宝路)、“DUNHILL”(登喜路)等品牌香烟共计15.56万支。
邮递假烟为何日益猖獗?海关有关人士分析说,一是欧盟国家实行高烟草税,假烟出口有暴利。据了解,英国烟税高,每盒香烟市场售价约7欧元,而国内市场0.5公斤烟丝仅5元人民币左右,可生产两条半香烟;
二是海关加大一般贸易货运渠道假烟出口的打击力度,侵权行为人违法风险提高,邮递渠道进出便捷,成本低,香烟重量轻体积小,便于分散伪装,逃避海关监管;
三是福州地区与海外联系频繁,尤其福清、莆田等地近年来劳务输出、留学海外的人员增加,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消费群体,这些人群中个别人与境内造假分子勾结,形成“国内造假—集中采购—分散寄递—境外接收—集中销售”的跨国假烟非法营销组织。
因此,如何有效打击“蚂蚁搬家”,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更多的智慧。
海关执法的尴尬
由于种种原因,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较为复杂。“TIGER”汽油发电机组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同类商品上的“TIGER”商标尚未注册,但在我国出口的大宗机电产品中,同类商品却有四项知识产权与它密切相关,而且在海关总署均有备案,海关均有主动保护的职责。
福建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拥有第七类商品“tiger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拥有第七类商品“太格Tiger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此外,福安某电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纯拥有“汽油机组(TIGER95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备案的汽油发电机组图片含有“TIGER950”等字样。福建泰格法定代表人黄华堂拥有“汽油发电机(组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备案图片为福建泰格TIGER950型发电机组的外观,但备案内容不涉及“TIGER”及虎形标志,规格型号等文字图形部分。
眼下,这种状况给海关执法带来极大困扰。当海关在查验中发现汽油发电机组上仅使用了“TIGER”标志,而不涉及图形时,在执法中就可能会涉及多个权利人。如果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使用“TIGER”标志,而收发货人又无法提交任何一家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资料,海关只能分别通知商标两家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回复与提交担保的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进出口货物在涉嫌侵犯“TIGER”商标权的同时,还涉嫌侵犯“TIGER950”或“汽油发电机(组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海关还应和黄纯或黄华堂取得联系。
这样就生出了许多矛盾,在权利人有多个的情况下,尤其是商标权和专利权发生冲突时,海关到底要保护哪个权利人的利益?不同的权利人对于同一案件可能众说纷纭,牵扯不清,使海关调查陷入困境,耗费有限的执法资源来做无用功。
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极不稳定性,随时可能因无效宣告而使其权利无效,但海关对总署备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主动保护的义务。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海关发现某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其他在先的合法知识产权(如商标权)存在冲突,应当认为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无效的,那么,海关将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该专利现在还有效,虽然不久之后将可能无效,但海关并没有判定专利无效的权力,如果不保护,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保护了,则在先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受到了损害,海关保护的是一个明知随时可能无效的知识产权,或者说保护了可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牟取不当利益的企业。
在知识产权状况相对混乱情形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相当被动,如何有效地保护国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