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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往韩国饲草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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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输往韩国饲草检疫的检验检疫。

二、处理单位备案登记

1、从事输韩国饲草福尔马林熏蒸处理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天津、辽宁、连云港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天津、辽宁、连云港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韩国的有关要求进行初审和考核,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和韩国动物检疫部门实地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输韩饲草的福尔马林熏蒸处理。

2、输韩国饲草福尔马林熏蒸处理的要求如下

饲草生产和储藏地周围50公里半径内,在过去至少2年中未发生过口蹄疫,在过去至少3年中未发生过牛瘟和非洲猪瘟。

饲草必须保持清洁,在加工、包装和储藏过程中不得被偶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和其他物质污染。

包装前在高于19℃ 密闭室内用35-40%福尔马林溶液产生的甲醛熏蒸8小时以上。

蒸汽处理和消毒设施的标准如下:

1)设施中应配备用于杀菌的自动温度控制系统和设备。

2)从原料处理到装箱的操作步骤应设计成单向进行。

3)原料草储藏区、消毒区和消毒后的加工区应彼此隔离,各区应有自己的出入口、更衣室和卫生间。

设施中的地面、墙壁和屋顶应设计得容易清洁,地面用防渗漏材料制造,有消毒设备和排水口。

3、经国家质检总局和韩国动物检疫部门批准的中国输韩饲草消毒设施的单位为天津森达熏蒸服务公司、大连中谷韩尔饲草、天津天马熏蒸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振发熏蒸服务有限公司、大连禾丰园艺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第一储运公司。

三、受理报检

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或信用证

3)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

4)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证单

2、受理报检评审

2.1 报检资格审核: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2.2 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2.3 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2.4 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5 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受理报检。否则,不受理报检。货主及其代理人提交《出境货物报检单》。

四、现场检疫

1、从事输韩饲草检疫处理的单位和设施必须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和韩国动物检疫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以从事输韩饲草福尔马林处理。

2、处理前货主应将饲草经原料进口移入熏蒸库,摆放整齐,制作草捆码放图,草垛之间留有人行通道供检验检疫人员清点数量和标记样品,草捆彼此之间应隔开一定空隙。根据国家有关饲料检疫样品数量规定结合饲草的具体情况,检疫样品数量如下:1000件以下,抽查5-10件;1001-3000件,抽查10-15件;3001-5000件,抽查15-25件;5001-10000件,抽查25-40件;10001-20000件,抽查40-60件;

3、熏蒸用福尔马林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有标明浓度标签的尚未开封的产品,严禁使用已开封的福尔马林进行熏蒸。

4、熏蒸结束后,检验检疫人员检查原料口和成品库通道的封识是否完好。

5、熏蒸后饲草可移入成品库,将标记的检验样品从成品库的装箱通道取出,在光线充足的地面上铺上2.0米见方的白色塑料布,将每捆样品在塑料布上墩摔3次,检查墩下物中是否有活虫、土壤、偶蹄类动物性污染物,必要时可以割开草捆检疫。检疫后的样品不得转入成品库,如未发现活虫,视为检疫合格;如发现活虫,则整批饲草视为植物检疫不合格,须再做磷化氢或溴甲烷熏蒸或禁止出口。检验检疫人员检验完毕后填写《输韩饲草熏蒸记录表》并签字;

6、装载饲草的集装箱在装箱前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清消部门使用指定的药品和方法进行消毒。集装箱消毒后,清消部门在集装箱门上加贴消毒封识,填写消毒结果单,发放CIQ封。集装箱在装货前不得开启消毒封识。检疫合格的饲草必须经成品库的装箱通道装入集装箱,装箱完毕后,由熏蒸工厂按照集装箱消毒结果单规定的封号加CIQ封。

7、现场检疫发现的活虫或动物源性污染物的,如现场无法确定,应取样送实验室检验检疫鉴定。

五、实验室检疫

1、根据送检单的检疫要求对样品和害虫等材料进行检疫鉴定。

2、出具实验室检验检疫报告。

3、将有害生物制成标本或照片保存。

六、结果评定与出证

1、检疫合格的:检疫合格的饲草装箱完毕后,熏蒸单位必须填写《饲草熏蒸处理、检疫及装箱明细表》中的相关内容,由现场检疫官签字确认。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饲草熏蒸处理、检疫及装箱明细表》和集装箱消毒结果单的内容和其他相关规定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

2、检疫不合格的:在检疫监管发现未按监管技术要求处理的,或未达到处理温度标准的,视作不合格,重新按要求处理合格后,准予出境。

七、信息上报

1、对输韩饲草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2、韩国对我国已输韩饲草提出有关检疫问题的,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3、发现有害生物及时填写《出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按有关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八、归档

1、检疫工作完毕后,应将报检资料、检疫记录、证稿证书证单等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归档。

2、熏蒸单位必须保存好原始生产码放图、温度记录、《输韩饲草熏蒸记录表》等文件,作好每日的生产报表,供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报表中应包含前日库存量,当日处理量,当日出库量和当日库存量4方面信息。如果某日有装箱出库的,须将与之相应《饲草熏蒸处理、检疫及装箱明细表》和《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附在该日的生产日报里。如果饲草有多个品种、或包含多种包装规格,则每种都须分别列出。

九、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输往韩国饲草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动函[2002]84号)

*上篇文章: 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第二批)
*下篇文章: 一季度广州关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增长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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