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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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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进境(一般贸易)新鲜水果的检验检疫

二、受理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 入境货物报检单

2)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4) 产地证书

5)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6) 卫生证书

7) 提单或装箱单

8) 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受理报检评审

报检资格审核: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单证的完整性审核:上述报检资料应齐全、完整和清晰。

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核查报检数量、入境口岸是否与检验检疫证书相符。

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三、现场检验检疫

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在合同中是否得到落实。

根据国家植物检验检疫规定及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核对货证

核对包装箱上的产地、种植者或果园、包装厂、冷藏库等标记和官方检疫标志等是否符合检疫要求。

开箱核查水果的种类和数(重)量。

查验

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的查验

检查装运水果的集装箱、汽车或船舶上是否有土壤、幼虫或虫蛹。

包装材料查验

1) 带木包装或其他植物性包装材料的,按相关规定实施检疫。

2) 检查包装箱箱体内外有无虫体、霉菌、杂草、土壤、枝叶及其他污染物。

水果查验

1) 大船运输的,分上、中、下三层边卸货边检查。在上层检疫得出结果后方可卸货。

2) 集装箱装载运输的水果,须在集装箱中间卸出60厘米左右的通道,以供检验检疫人员查验和抽样。

3) 按随机和代表性原则多点抽样检查。每一独立运输工具(如集装箱、车辆、船舶等)、每一水果品种抽查件数和取样数量按下表的规定执行。查验发现可疑疫情的,适当增加抽查件数。

水果总数(件) 抽查数量(件) 取样量(公斤)

≤500 10(不足10件的,全部查验) 0.5-5

501-1000 11-15 6-10

1001-3000 16-20 11-15

3001-5000 21-25 16-20

5001-50000 26-100 21-50

>50000 100 50

逐个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重点检查果蒂部、果脐部及其他凹陷部位。

4) 果实有无虫孔、实蝇虫体及其为害状如褐腐斑点、斑块、水渍状斑、边缘呈褐色的园孔,手持果实有无海绵状感觉。

5) 果实有无其他害虫如介壳虫、蓟马、蚜虫、瘿蚊、螨类等以及虫孔、变色、凹陷、突起、流胶等为害状。

6) 果实是否有霉变、腐烂、畸形、变色、斑点等病害症状。

现场剖果

对抽查的水果现场剖果检疫。

剖果数量

每一独立运输工具、每一水果品种按下表的规定进行剖果,首先剖检可疑果。发现有可疑疫情的,适当增加剖果数量。

水果个体大小 剖果数量

个体较小的水果,如葡萄、荔枝、龙眼、樱桃等 抽查 每一抽查件数不少于0.5公斤

中等个体的水果,如芒果、柑桔类、苹果、梨等 每一抽查件数不少于 5个

个体较大的水果,如西瓜、榴莲、菠萝蜜等 按每一独立运输工具,每批不少于5个

香蕉 总件数5000件以下的,不少于5公斤;总件数大于等于5000件的,不少于10公斤。

剖果后仔细检查果实内有无幼虫、为害状、有无霉变。

查验发现可疑疫情的,对疑受为害的果实、包装箱及装载的运输工具进行拍照或录像。

送检

填写送样单,将随机抽取的代表性复合样品、剖果发现的可疑样品及虫体、杂草、土壤、枝叶、可疑病虫果贴上标识,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在实验室出具检验检疫结果之前,该批货物不得销售、使用。货物须暂时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

核销

根据水果实际进境的品种和数(重)量,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核销单上进行核销。

四、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疫

剖果检查:将送检的部分水果样品剖果,检查是否有实蝇、蛾类、象甲等虫体及果实内有无霉变、腐烂等病害症状。必要时借助放大镜或双目解剖镜检查。

饲养或培养检查

1) 对暂时无法鉴定的幼虫、蛹、病菌等根据其生物学特性给以适当的条件进行饲养或培养。害虫的饲养最好在原果实上进行;病菌接种到适当的培养基进行培养。

2) 对暂时无法确定是否带病虫的可疑水果,留置饲养或培养,观察7-15天后检查确认。

鉴定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各种虫体、病菌、杂草按有关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所在实验室不能确认的有害生物,应及时送上一级实验室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鉴定。留存所截获的有害生物标本。

检验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项目的检验。从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果园、同一加工厂进境的水果、常年进口的,经初次检验合格后,可掌握在一季度或半年抽检一次。

出具结果报告

实验室应在接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报告,如发现可疑疫情(如发现实蝇幼虫)需作进一步检疫鉴定而无法出具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并预告实验室检疫鉴定可能需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此后应尽快进行检疫鉴定,并出具结果报告。对于无法鉴定到种的有害生物,应出具鉴定至最小分类地位的结果报告。

五、结果评定与出证

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未发现有害生物或可疑疫情的,安全卫生项目符合我国安全卫生要求的,准予进境,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单 5-1)。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现场查验发现包装箱上的产地、种植者或果园、包装厂、冷藏库等标记和官方检疫标志不符合检疫议定书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

现场开箱核查水果的种类和数(重)量,发现货证不符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

发现带枝(荔枝、龙眼和葡萄除外)、叶或土壤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

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中订明的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办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

不符合我国安全卫生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如《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

六、检验检疫监管

对除害、销毁、转口或退运等检疫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必要时对除害、销毁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

检验检疫机构对在检验检疫期间水果暂时存放的场所实行核准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包装厂、储存冷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根据需要可以派员进行产地预检、考察、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进境水果的装卸、储存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七、信息上报

发现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严重的,除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八、归档

文案归档

全部检验检疫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在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文案资料按以下类别进行整理归档:

1) 入境货物报检单及相关的检验检疫流程记录。

2)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和证稿类的留存联:如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等。

3)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类:如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监管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报告等。

4)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证明类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等。

5) 贸易及运输类单证资料:如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舱单等。

6) 货主声明或证明类单证:如代理报检委托书。

现场、实验室拍摄的图片、影像等资料,以及有害生物标本应妥善保存。

九、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6)国家质检总局《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7)地中海实蝇检疫鉴定方法(GB发布/T 18084-2000)

*上篇文章: 议定书规定的进口水果检疫要求一览表
*下篇文章: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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