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范围1、所有进出口化妆品。
2、境内分装化妆品,海关罚没的进口化妆品。
3、免税化妆品、国际航空公司的在国际航线上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审核由国家局统一协调。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可在本网站“网上办公--表格下载”中下载)。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的样张6套。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证的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加审:经公证的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化妆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二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一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一套申请材料附一份销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一份原包装、内置说明书及其两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四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材料中。
三、申请书填写说明
1. 申请书格式(可在本网站“网上办公--表格下载”中下载)
2. 申请书的填写:须电脑填写。
2.1 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编制填写。
2.2申请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真实无误,方便联系。
2.3产品品牌及名称:
中文:进口产品品牌可用译名;出口产品如没有中文可以省略。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英文:应与销售包装一致。
产品品牌及名称均相同的化妆品,应同时注明产品具体特征或代号,如兰蔻眉笔(棕色)、玉兰油丝柔胭脂(70)。
2.4 包装规格及材料:
包装规格:指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套装化妆品,应分别标出内装物的数量及规格。
包装材料:销售包装及容器的材质,如:纸盒/玻璃瓶、纸盒/塑料瓶(袋)、玻璃瓶、塑料瓶(袋)等。使用压力容器等危险包装的化妆品,需特别注明。
2.5原产国和地区,进口国或地区:
原产国是指进口化妆品原产国名;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
进口国是指出口化妆品销往国;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此处最多可注明5个主要国家或地区。
2.6备注:
用于合并申请的产品。获得申请书编号后,填写“与申请书编号********合并申请”。
2.7申请单位保证:申请单位代表签名、单位盖章、及日期不能缺漏。
2.8受理人、日期:由受理机构填写。
四、样品
提供未启封、有合格最终销售包装的样品5份。对于眉笔等净含量小的化妆品的样品数量,以满足检验需要为准。对于200毫升或200克以上的包装的化妆品,可提供3份样品。
五、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化妆品标签登记审核费(含证书),每个标签300元。检验费用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通知申请人按《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检验时间为28个工作日,单证送达时间为10个工作日。检验和单证送达时间均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携《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