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食品范围1、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
2、境内分装食品,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
3、免税食品、国际航空公司的在国际航线上销售的食品。其标签审核由国家局统一协调。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七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进口食品标签还需提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还需提供: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一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一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申请书格式与填写说明
1. 申请书格式
2. 申请书的填写
2.1 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编制填写。
2.2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应真实无误,方便联系。
2.3食品品牌名称:食品品牌名称必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一致。
2.4 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5经销单位:是指进口食品在国内的经销商,如同一食品有多个经销商的,应至少填写一个经销商。
2.6包装规格及材料:规格是指预包装食品的重量、体积的包装规格,材料是指包装容器的材质,如:纸、玻璃、塑料等。
2.7原产国和地区:原产国是指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
2.8销售国或地区:是指出口食品销往的国家和地区,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进口国家应标明具体国家(地区),不得采用如“欧盟”、“非洲”、“东南亚”以及“***等”的形式。
2.9申请单位保证:申请单位代表签名、单位盖章、及日期不能缺漏。
2.10受理人、日期:由受理机构填写。
四、申请人应根据食品标签审核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五、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食品标签登记审核费(含证书),每个标签300元。检验费用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申请人将审核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设在农行北京东城支行祁家豁子分理处,开户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银行帐号为11-190901040007980)。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单位。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检验时间为21个工作日,单证送达时间为10个工作日。检验和单证送达时间均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