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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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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为做好2005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考试科目、时间

考试科目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公共必考内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实务(检验、检测部分和鉴定部分)

考试时间

5月29日(星期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知识 上午9:30—11:30

检验检测专业(任选专业) 下午2:00—4:30

检验鉴定专业(任选专业) 下午2:00—4:30

二、 考试方式

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纸面闭卷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的方式。

三、 报考资格确认

考生可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考资格及报考专业确认手续,并领取《准考证》。

四、 考试要求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五、 监督举报电话

对考试管理机构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对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

举报电话:82261931

82261932

六、 成绩查询和公布

8月1日以后,考生可通过考务咨询电话:010-82024318或010-82024325询问网上或短信查询考试成绩的路径,8月15日以后,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外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七、 资格证书发放

9月15日以后,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向报考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 考区设置

原则上以各省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当地考区,地区分支机构不设分考区或考场。

根据报名人数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下列考区

1、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为一个考区,考区设在辽宁

2、山西并入河北考区

3、江西并入湖北考区

4、重庆、四川和贵州为一个考区,考区设在重庆

5、青海、宁夏并入甘肃考区

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

*上篇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3号
*下篇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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