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酒精度为33.0%(v/v)、38.0%(v/v)、40.8%(v/v)、42.0%(v/v)、46.0%(v/v)、50.0%(v/v)52.0%(v/v)、的口子窖酒产品上使用口子窖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