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海关仍将予以补发;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将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