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所有利害关系方包括我国出口商、澳大利亚进口商及我国政府可在40天内(截至2005年5月15日前工作日内)提交抗辩材料,利害关系方可以以合理的理由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澳大利亚海关从开始调查到初裁的最短时间为60天,从初裁到终裁时限为95天,即反倾销调查时限最短为15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