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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输入植物检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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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植物检疫程序

  植物输入韩国的检疫程序,大致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一)输入植物业者申请检查,先审查文件,再进行现场检验;

  (二)按输入植物品类,分为:输入禁止植物和非输入禁止植物,禁止植物则废弃或退回,非禁止植物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若发现非检疫病害虫或未发现病害虫,即可颁发合格证。

  (三)实验室检查,依检查结果视能否鑒定病害虫分类,来决定风险评估和检疫方案。

  (四)根据检疫方案与病害虫发现情形,是否可能消毒处理,若不能消毒处理,则废弃或退回,若可消毒处理,在确认消毒结果病害虫已扑灭后,就可颁发合格证。

  

  二、植物检疫程序之相关重要法规

  

  (一)输入植物的检查义务(植物防疫法第9条)

  输入植物或其容器、包装(以下均称“植物等”)及禁止品者应及时到国立植物检疫机关长申报并接受审查。

  (二)免检植物

  1.不拘以上规定,以下植物可免检:

   经化学药品、盐、糖、油或其它具防腐效果的物质进行过防腐处理的;

   不需加工也可使用的木制或竹制品;

   加工成绵、麻布、纸、绳或网等纤维制品形态;

   消灭有害动物及有害植物(病害虫),以免病害虫再次侵入的包装;

   加工成其它病害虫不可栖息的植物;

  2.国立植物检疫所长告示有关免检的品目例示

  (三)检疫证明附加规定(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1项)

  输入的植物如果没有输出国政府机关颁发的检疫证明书或其复本(必须与原本一样,且要有发行人或检疫负责人的亲自签名或盖章证明书),证明已经检查确定无限制病害虫,就不得输入。

  (四)不需附加检疫证明也可输入的植物(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一项附文及同施行规则第6条)

  不拘以上检疫证明附加条件,以下不需附加检疫证明:

   从无相关植物检疫政府机关的国家输入之植物

   随身携带输入的植物

   以邮政方式输入的植物

   木材类及竹类

   用于实验研究的植物及病害虫

   种植用或栽植用无外汇进口植物

   海关以拍卖的形式处理的植物

   符合植物检疫所长的告示标准,以高温、干化、粉碎、压缩或冷冻处理,以及其它密封包装方法加工的植物

   附着输出国政府机关或公共检查机关发行的品质及状态说明书(Certificateof Qualityand Condition)等证明书,说明其植物(限于非输入禁止植物)已完成至零下17.8℃以下的冷冻处理,可维持冷冻状态的事实。

   附加输出国检疫机关发行的出口证明书(Export Certificate)的以下植物:棉花皮及大豆皮的pellet、豆饼、去壳后真空包装的干果类、紫花苜蓿干草、麦芽等谷类的麦芽膏。

  (五)输入禁止品(植物防疫法第7条)

  经过有关病害虫风险分析之评估结果,认为一旦流入国内就会带来巨大损失的这一病害虫分布地区,其所生产的植物和经过该地区的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

  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

  土壤或附着土壤的植物

  以上植物或物品的容器、包装

  (六)不属输入禁止品的植物(输入植物检疫要领第6条)

  附具输出国发行的证明冷冻处理到零下17.8℃(0℉)以下的植物检疫证明或公共检查机关证明书的冷冻植物,确能维持其冷冻状态,就不视为输入禁止品。但,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输入禁止植物第7号的马铃薯和茄科植物活的茎、叶及活植物的地下部分,即使经过冷冻处理也视为输入禁止品。

  (七)隔离栽培对象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1项)

  花卉的球根类

  马铃薯的块茎及红薯的块根

  果树类及果树的苗木、接穗和插穗

  输入禁止品中经输入许可用于实验研究中栽植或繁殖的苗木

  草莓苗

  (八)免隔离栽培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2项及植物检疫告示第96-9号第4条)

  输入后不栽培直接输出的种苗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0株以下的球根类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株以下呈树形的盆栽果树及盆栽果树苗

  与输出国签订不进行隔离栽培协议的种苗

  (九)颁发检查合格证(植物防疫法第10条第4项)

  输入检查结果符合附加检疫证规定、暂时限制输入规定、产地内检查、消毒处理规定、禁品规定,并认定无限制病害虫及暂定限制病害虫时

  (十)消毒、废弃等处理(植物防疫法第10条第1项-第3项,输出入植物检疫所处理标准:植物检疫告示第96-4号第2章)

  无输出国发出的检疫证明书或属暂时输入限制产品、输入禁止品时:废弃或退回

  检查结果如发现禁止害虫时:废弃或退回

  检查结果如发现管理病害虫、限制非检疫病害虫,或暂定限制病害虫时:消毒处理(如无消毒方法时废弃或退回)

*上篇文章: 欧洲共同体输入植物检疫规定
*下篇文章: 加拿大输入植物检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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