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207章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4条的规定,输入香港的植物必须先领有由渔农自然护理署发出的植物进出口证及由原产地有关当局发出的有效植物检疫证明书。 任何人士均不得输入第一附表第Ⅰ部分所指定的任何植物(即橡胶、木棉、苹婆属、可可、玉蜀黍及茶叶),除非:
?植物附有植物进口证;
?该植物曾在原产地熏蒸或灭菌;
?该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明书;
?该植物在入口后须接受检疫。
任何人士均不得输入第一附表第Ⅱ部分所指定的任何植物(即菠萝、柑橘属、番薯、香蕉、棉花、花生及稻米),除非:
?该植物附有植物进口证;
该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明书;
该植物是依照第一附表第Ⅱ部分所指定及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所订的任何其它检疫规定而入口。
任何人士均不得输入任何其它植物,除非该植物附有植物进口证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明书。
输入下列植物无需植物进口证或植物检疫证明书:
切花;
供食用的水果及蔬菜;
供人及动物食用或作工业用途的榖物、豆类、种子及香料;
木材及木制品,包括藤器及竹器;
干烟草及含有干叶的制作品;
产自及来自中国的植物。
除供人及动物食用或作工业用途的榖物、豆类、种子及香料之外,所有种子如附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明书,则无须植物进口证亦可入口。
任何人士均不得输入植物害虫或泥土(包括泥、沙、黏土及泥炭土),惟事先获得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签发授权书者则不在此限。
香港植物进口条例对由中国输入泥土并无限制。
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解释而违反香港植物进口条例,即属违法,可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进口植物如属(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申请人必须遵守该条例之限制。
申领香港植物进口证的手续如下:
(a) 进口人士在把植物付运之前,宜先向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申领植物进口证,以避免植物运抵香港后,接受入境检查时出现不必要的延误。
(b) 申请人须填妥一份申请表格,以提供下列各项资料:
申请人姓名及地址 * 种植材料种类
电话号码 出口国家
植物俗名 出口国苗圃或公司
植物学名 运输工具
入口数量 预算抵港日期
输入目的 野生或人工培植植物申报
*申请进口附有泥炭土的植物,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会考虑签发
植物进口授权书代替植物进口证,两者的申请步骤相同。
? 申请人须填妥有关的申请表格并亲临递交或寄函香港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五楼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柜台服务厅2号窗)或传真至2314 2622。
(d) 如资料无误,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通常可在接到申请书后两个工作天发出植物进口证或植物进口授权书。申请时请注明领取方法:到办事处2号柜位领取或邮寄(惟申请时须连同有地址及邮票之回邮信封)。
(e) 申请及签发植物进口证或植物进口授权书均不收费。
(f) 申请人收到植物进口证或植物进口授权书后,须留意及遵守文件上所列的各项条件。
另外,
香港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
章:207 标题: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 宪报编号:L.N. 331 of 1999
条:4 条文标题:禁止进口某些植物 版本日期:01/01/2000
第II部
植物进口的管制
(1)任何人不得从附表1第I部第2栏所指明的国家,进口任何与该栏相对的第1栏所指明的植物,除非─
(a)该植物是在就该植物而发出的植物进口证的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下进口的;
(b)该植物于其原产国已经熏蒸或灭菌;
?该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明书以证明该植物没染有附表1第I部有关项目的第2栏末部所指明与该植物有关的植物病虫害;
(d)该植物是在下述条件的规限下进口的:该植物每株均须在检疫情况下种植直至署长信纳它们没染有植物病虫害为止,或直至署长信纳它们染有病害而必须予以销毁为止。
(2)任何人不得从附表1第II部第2栏所指明的国家,进口任何与该栏相对的第1栏所指明的植物,除非─
(a)该植物是在就该植物而发出的植物进口证的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下进口的;
(b)该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明书;
?该植物是在与该附表1第II部第1栏相对的第3栏所指明的条件的规限下,并在署长所指明与检疫有关的条件的规限下进口的。
(3)除第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进口并非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植物,除非─
(a)该植物是在就该植物而发出的植物进口证的条件的规限下进口的;
(b) 该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明书。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