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0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02 72044900.10 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03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04 74040000.10 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05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06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07 26209990.10 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4、旧机电产品(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0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03 84181010-84189999 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其他制冷设备
0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设备
05 84716011 84716012 84716019 显示器
0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0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
08 85165000 微波炉
0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设备
22 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5、其它: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西洋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