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统一的进口税率 根据1993年3月15日公布的第340号总统令和平共处993年3月20日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第92号命令,自1993年4月1日起俄联邦实行新的进口关税,其主要内容如下:
--自4月1日起,输入俄联邦关境的商品一律按新的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新税则规定,从不同国家进口商品税率也不相同:从与俄联邦签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进口商品使用基础税率,基础税率为商品价值的5%-150%;从未与俄联邦签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进口商品加倍征收进口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减半计证进口税;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商品免征进口税。
--自然人可免税带入境内价值5000美元的商品,超出部分按基础税率计征进口税(价值5000美元以上的小汽车除外)
--除与俄联邦签有海关联盟的7个独联体国家外,从其它独联体国家和原苏联其他国家进口商品一律按统
一进口税率计征进口税。
开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1993年1月30日第49号指令规定,从2月1日起对某些进口商品开征增值税,对一些特定商品要加征消费税。加征消费税的商品有酒类、香烟、汽车、珠宝、裘皮服装等,税率为商品海关估价的10%-90%,增值税是在商品海关估价、进口关税和消费税总额基础上计证的。具体征税办法又分下列三种情况:
--对既征进口税,又征消费税的商品,其增值税额应为(海关估价+进口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20%);
--对征收进口税,不征消费税的商品,其增值税额应为(商品海关估价+进口税额)×增值税率(20%)
--对其他商品征收增值税额为商品海关估价×增值税率。
食品和食品原料、药品、医疗设备、儿童用品、某些技术设备,外国驻俄联邦代表机构的物品,人道主义援助商品等进口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