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俄联邦《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和1992年7月22日俄联邦政府第508号决议,国家海关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第612号命令,自1993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进口必须出具安全检验证书,这些商品包括儿童用品、食品、与食品相关的商品、日用化学品、化妆香料、家用电器、农药、化肥、石油产品、运输工具狩猎及体育用枪支、家具等。 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必须符合俄联邦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证书;出口商在国外办理为俄方认可的检验证书,俄方专门机构检查后出具有证书的证明,此证明书就是该商品可通关放行的依据。 履行1993年1月1日以前所签署上述需出示安全证书的商品进口合同,其进口商品在职1993年7月1日前免证入关;7月1日以后,按新规定输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