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5日俄联邦政府第856号决议和1992年12月3日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第577号命令规定了按进口商品估价征收进口税及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税赋。上述决议和命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1.应征税进口商品申报人有权和有义务向海关机构提供确切可靠的文件证明其申报的商品海关估价水平。
2.目前俄联邦海关主要依据进口商品合同价格来确定该商品海关估价,这其中包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开支。
3.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进口商品海关估价办法,但目前仅限于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第577号命令附件2中所列商品:鱼及其制品、鱼罐头、虾类、巧克力、含酒精饮料及酒精、香烟、小轿车及其它载人交通工具的轮胎、皮革及裘皮服装、地毯、首饰、餐具、水晶制品、瓷器古玩等。
4.对其它进口商品一般不再进行海关估价,但当其申报海关价值与实际价格水平相差30%以上时,海关有权对其进行海关估价。
5.根据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颁布的命令,将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做到对所有应征进口关税的商品普遍实行海关估价的办法。
商品安全检验制度
根据俄联邦《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和1992年7月22日俄联邦政府第508号决议,国家海关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第612号命令,自1993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进口必须出具安全检验证书,这些商品包括儿童用品、食品、与食品相关的商品、日用化学品、化妆香料、家用电器、农药、化肥、石油产品、运输工具狩猎及体育用枪支、家具等。
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必须符合俄联邦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证书;出口商在国外办理为俄方认可的检验证书,俄方专门机构检查后出具有证书的证明,此证明书就是该商品可通关放行的依据。
履行1993年1月1日以前所签署上述需出示安全证书的商品进口合同,其进口商品在职1993年7月1日前免证入关;7月1日以后,按新规定输办理。